政府已通過內閣決定,修改《國立大學法人法》,旨在阻止校長對國立大學校長選拔委員會施加影響。總統推選委員會將被賦予在選舉後檢查職務執行情況的職能,並賦予制止總統魯莽行為的作用。

 據文部科學省稱,總統選拔委員會的名稱將改為“總統選拔監督委員會”。企業執行董事經教育研究會選舉後可加入委員會,但會長不能兼任委員會成員。大學間研究機構法人的董事亦同。遇有可能屬於主席解職的問題或涉嫌違法行為的,可以要求主席報告執行職務的情況。

 在一些國立大學法人中,校長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,教授和其他校內成員佔委員會成員的大多數,在校長選舉會議上可以看到校長的強大影響力。看來,目的是通過修改法律來明確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,並通過在選拔委員會中增加檢查職能來防止總統失控。

 2020年,在北海道大學,時任院長因恐嚇行為被解職,在旭川醫科大學,教授因院長被解職而要求院長解職,這種情況屢屢發生。

參考:[文部科學省] 國立大學法人法部分修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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