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部科學省全國調查顯示,隨著《學校教育法》和《國立大學公司法》的修訂,全國97.5%的大專院校採取了內部製度審查等具體措施四月……法律法規修改的目的已經滲透到大多數大學,比如校長對學校事務說了算,但文部科學省決定要求延遲審查內部法規以立即改進。

文部科學省調查97.5%高校因法律法規修改而修改校內製度4月的法律修訂將審查副校長和教職委員會的職位和組織規則,以確立校長在大學行政管理中的領導地位,並採取措施選舉校長。國立大學是透明的。我們在問每一所大學。4月和5月,我們收到了包括大專在內的全國1,125所國立、公立和私立大學的回复,以調查大學在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下的反應。

調查初步數據顯示,1,097所高校已經做出了內部規則審查等具體工作。對於校長對大學管理有最終決定權,佔總數44.7%的503所學校回答稱,在修改前的校規中有規定。修改後的學校615所,佔54.7%。關於議事會教務委員會與有決定權的校長發表意見的關係,345所大學(31.5%)在修改前的章程中有規定,764所(67.9%)有修訂後規定。)是。

在合併的165所國立大學和公立大學中,91所大學(55.2%)沒有對修訂後不再適用的教職員工會授權的規定。),73所大學(44.2%)審查了修訂後的內部規則。其餘一所學校在本次調查後進行了審核,所有大學均已完成回复。

校長的素質、能力、遴選程序、方法等具體事項是否作為校長遴選標準列入國立大學內部規章,是86所國立大學都已列入,還是如下。決定由總統選舉作出回應。
對於全國高校校長遴選會不斷對校長工作績效進行考核,已有66所高校(76.7%)進行了審核,15所高校(17.4%)正在考慮審核。

資料來源:【文部科學省】關於校內“內部規則綜合檢查和審查結果調查”(初步數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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